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,武宁法院作出判决,被执行人何某在判决生效后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申请人14万余元。判决生效后,被执行人何某未履行义务,申请人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武宁法院在收到该案后,依法向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,责令其3日内报告财产,并履行义务。逾期,何某既未履行义务,亦未报告财产。在经执行干警依法传唤至武宁法院后,在武宁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何某与申请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,自愿分期履行债务。
但是何某在按协议履行了部分案款后,逾期一直未支付剩余案款,经执行法官多次催促,仍未继续履行。